合同中违约金数额调整幅度
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违约金数额增加幅度,通常情况下不难解决,只要守约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数额度即可。但对于第二种情形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的减额幅度,合同法仅规定“适当减少”。既然是“适当减少”,至少是要高于损失,而不是与损失相当,特别是在违约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也不能没有损失就免除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与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也是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区别,否则可能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欲使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之真实意思。但对违约金数额减少的幅度究竟掌握到多大,才算“适当”,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时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而对于适当减少的幅度,其仅规定了一个下限,即最低只能调至损失的130%。对于违约事实发生后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如何减额才算“适当”,迄今为止,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也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如果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自然人的,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以违约部分价款为基数,将违约金减至贷款利率4倍的数额;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加以确定。
石家庄律师讨债网张朋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当你们签订的合同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