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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2013-4-19 | 阅读:13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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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并非绝对。假若当事人按“黑合同”实际履行且按该结算条款结算完毕的,一般不能要求再按“白合同”结算。司法解释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依据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很难认定“黑白合同”无效。当事人依据“黑合同”进行工程结算,应当视为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对“白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对合同的变更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变更合同条款的效力。因此,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不能要求再按“白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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