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的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故出现质量缺陷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由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质量问题是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企业则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的保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若质量问题不是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或者系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则不属于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施工单位虽可进行维修但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在建设中所用的装修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本身的问题,导致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以维修,但该维修费用则由建设方承担。如果保修的质量问题是由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建筑材料、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责任方的质量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