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律师 |
 |
张朋律师 |
|
 |
|
公告通知 |
|
 |
|
|
合同纠纷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2013-9-28 | 阅读:1213 次
|
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代表人责任不尽相同。依照《合同法》第49条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要求,涉及表见代理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或私刻,或者行为人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授权限制的明确规定等。 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所持有公章、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或行为人确曾做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等。 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举证是递进的,被代理人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则不能进行下一个环节的举证,行为人的行为将被认为是授权行为。在法院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还要允许被代理人进行反驳举证,对相对人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证明。通常,相对人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举证和被代理人的反驳举证是交叉进行的,是一个举证和质证的交叉进行的过程,法院则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综合判断,系统认证。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