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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 2013-10-21 | 阅读:12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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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1、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权争议的,一般情况下以股东及公司为诉讼主体,要求确认其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一方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通常是股东或第三人要求确认被告一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公司成立后拒绝向其股东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提起股票交付请求权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3、当事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后,请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拒绝办理,权利人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可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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