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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 2013-11-25 | 阅读:13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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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自2008年黄某一直给张某供童装,在2011年12月22号,黄某与王某对账,王某给黄某写了114800元的欠条。截止到2012年8月份,王某分三次共偿还了黄某40000元,尚欠74800元。自此之后,黄某多次找索要货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责任。黄某迫于无奈,找到本站张朋律师。由张朋律师代理起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黄某所称114800元的欠条并未经过对账,而是王某替张某打的欠条。王某替张某还了40000元,后来黄某找不到张某,王某替张某又打了74800元的欠条,实际上欠黄某钱的是张某”法院依职权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 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张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所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忙替被告张某向原告黄某打的欠条,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黄某要求王某偿还货款748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货款748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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