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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男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女方委托本站律师讨债成功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2014-1-8 | 阅读:12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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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2013年5月10日,王某和李某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石房西共字第00000****号)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166858.13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款121570.94元。四、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存款39000元在被告手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9500元。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件、***一张、***一件归被告所有,***一个、***一件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间被告没有自主履行。王某找到本站律师张朋,委托张律师代为讨要该放款及属于王某的财产。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了解了李某的财产状况后。在2013年7月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张律师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共同努力,王某在2013年1月7日顺利讨回欠款。 声明: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故以上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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