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行为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对于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志,尊重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合同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认为实际情形已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有权解除本合同。根据合同这一约定,被告在经营场所被封堵、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合同任何一方,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租赁收益,其行为已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即使是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至于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基于以上原因,在本案中,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赔偿。
张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