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员因紧急避险,急刹车致车内乘客受伤。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乘客黄某灼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原告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原告右胸撞上椅背。原告经宁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驾驶员是突遇行人横穿公路,为避免撞上行人而紧急避险刹车,被告是紧急避险人而不是侵权人,由于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尚未确定,被告只愿意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