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家庄律师讨债网(编辑)2012年,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协议签订后,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给李某兄弟二人发货467.5吨各种化肥。2012年11月10日,经对账,李某兄弟拖欠货款1567860元。2013年,李某兄弟偿还了一部分货款。2014年5月8日,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与李某兄弟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承若在2014年5月31日前回款壹佰万元正,在2014年10月31日前回款贰拾万元正,在2014年12月31日前回款贰拾万元正,其他分几批在2015年1月25日前回清。若乙方在第一次规定日期内无法回清货款,示做乙方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到期后,李某兄弟没有按约定数额偿还,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当即要求李某兄弟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二人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所欠货款。2014年6月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委托张朋律师代为讨债。张朋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查封了李某兄弟二人的房产二处。
律师代理意见:
一、临漳县某某门市无论其与李某一什么关系,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是与李某一签订的《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和《联储联销协议》。
首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和《联储联销协议》都是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一签订的。虽然《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首部的乙方处李某一写有临漳县某某门市但在尾部乙方处写的是李某一。并且该加盟连锁运行协议并未履行,依据《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加盟店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单独账户”。但该协议签订后,李某一并未以加盟店的名义开设账户,也未按该协议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同样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也未聘任李某一,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即没有给过李某一聘书也未给李某一发放过工资。
其次,临漳县某某门市的营业执照显示,营业期限到2012年5月。《河北农资丰泽苑加盟连锁运行协议》和《联储联销协议》都是在2012年5月后签订的。临漳县某某门市在合同签订时不是合法存在的主体。
再次,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一实际履行的是《联储联销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货款及时回笼,如出现货出、钱不回的情况,视为乙方销售,由乙方负全部责任。”2012年11月12日李某一所写的欠条和2013年8月1日的《款户欠款证明》可以佐证李某一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
二、被告李某二应当与被告李某一对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首先,事实上是李某一、李某二合伙经营销售的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的货物。李某二在答辩中所说2013年1月1号的《还款计划》和《欠款情况的说明》是替被告李某一所写的,与李某二没有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在《还款计划》中李某二明确的写着两人合伙经营,也表现出愿意积极偿还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的货款。李某二在庭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计划》和《欠款情况的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李某二就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2014年5月7日李某二所签署的《还款协议》,也显示李某二愿意偿还所欠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的货款,佐证了2013年1月1号的李某二所写《还款计划》中二被告合伙经营的事实。
其次,假如二被告不是合伙经营,2014年5月7日李某二与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也可以证实,李某二自愿与李某一共同偿还所欠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的货款。李某二在答辩中称,该《还款协议》是其签署的但不是其真实意思。庭审中,李某二没有提交该《还款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李某二就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二被告应当偿还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1515360元。
在庭审中,二被告代理人对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起诉的数额没有异议。并且2012年11月12日李某一所写的欠条和2013年8月1日的《款户欠款证明》及2014年5月7日《还款协议》均可证实二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及数额。
判决结果
(2014)**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一、李某二偿还河北农业资料生产有限公司货款1515360元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李某一、李某二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